北京特許加盟展: 招商加盟會被定義為虛假宣傳?有何條例?
2019-07-17 09:23:54 查看:
在這個零售終端為王的時代,任何一個特許經營企業(yè)都希望能編織一張無限大的連鎖網絡,將自己的觸角延伸到世界的每個角落。但據統(tǒng)計,國內真正有能力自建銷售網絡的公司不足5%,95%的企業(yè)需要通過招商完成市場覆蓋和布局,進而實現產品銷售和持續(xù)經營。
特許經營招商宣傳,能承諾被特許人收益嗎?
特許人在招商宣傳中,不能宣傳被特許人的收益!
為什么?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其發(fā)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特許人在招商加盟的廣告中不能出現被特許人加盟該項目能取得多少收益的內容,即使是一個大致的估計都不行。
特許加盟
如果出現這些內容會怎樣?
如果廣告過程中有以上內容,特許人會面臨兩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是行政處罰;
二是民事上的合同撤銷、解除!
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特許人違反“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fā)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之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依據該條款規(guī)定,特許人在廣告宣傳中出現被特許人收益的內容,而實際上被特許人沒取得宣傳相對應的收益,特許人就會構成虛假宣傳,最高可以罰款30萬。
民事合同的解除、撤銷風險主要依據是特許人招商宣傳過程中存在欺詐,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簽約前存在欺詐的合同是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解除的。
《條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怎么理解?
《條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有兩點原因:
1、解決現實問題。
在商業(yè)特許經營關系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掌握的商業(yè)信息是不對等的,特許人比被特許人更了解特許經營項目的情況,而相反的被特許人可能對風險一無所知。
如果被特許人對風險完全不了解,而特許人可以任意宣傳自己項目有多賺錢,比如前幾年經常在電視廣告、報刊雜志上看到的“投資一萬,年入百萬”、“投資零風險,一月回本”等等,被特許人是可能在在無底線的利誘下盲目簽訂加盟合同,成為“騙子項目”的受害人。
所以,《條例》需要對這種行為作出限制,雖然有些武斷,但是確實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途徑。
2、依法理應該這樣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則只看事實,不允許假設。
而特許人在宣傳時,告知被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可以取得多少收益,是在各種假設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
而現實中,這種假設要附的條件太多,根本不可能全部具備。
條件不可能具備,那么其假設的結果(收益)也就意味著是假的。
假的事實不允許當成一種已存在的事實來宣傳。
所以,不允許在宣傳中對收益(結果)有任何承諾。
招商宣傳活動中怎么處理被特許人收益事項?
這里有兩條建議:
第一、 在整個特許經營活動中絕不能向被特許人承諾收益!
第二、 已取得的真實經營成就可以分享,但要保證客觀真實。
特許經營招商宣傳,能承諾被特許人收益嗎?
特許人在招商宣傳中,不能宣傳被特許人的收益!
為什么?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其發(fā)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特許人在招商加盟的廣告中不能出現被特許人加盟該項目能取得多少收益的內容,即使是一個大致的估計都不行。
特許加盟
如果出現這些內容會怎樣?
如果廣告過程中有以上內容,特許人會面臨兩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是行政處罰;
二是民事上的合同撤銷、解除!
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特許人違反“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fā)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之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依據該條款規(guī)定,特許人在廣告宣傳中出現被特許人收益的內容,而實際上被特許人沒取得宣傳相對應的收益,特許人就會構成虛假宣傳,最高可以罰款30萬。
民事合同的解除、撤銷風險主要依據是特許人招商宣傳過程中存在欺詐,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簽約前存在欺詐的合同是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解除的。
《條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怎么理解?
《條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有兩點原因:
1、解決現實問題。
在商業(yè)特許經營關系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掌握的商業(yè)信息是不對等的,特許人比被特許人更了解特許經營項目的情況,而相反的被特許人可能對風險一無所知。
如果被特許人對風險完全不了解,而特許人可以任意宣傳自己項目有多賺錢,比如前幾年經常在電視廣告、報刊雜志上看到的“投資一萬,年入百萬”、“投資零風險,一月回本”等等,被特許人是可能在在無底線的利誘下盲目簽訂加盟合同,成為“騙子項目”的受害人。
所以,《條例》需要對這種行為作出限制,雖然有些武斷,但是確實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途徑。
2、依法理應該這樣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則只看事實,不允許假設。
而特許人在宣傳時,告知被特許人從事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可以取得多少收益,是在各種假設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才可能實現。
而現實中,這種假設要附的條件太多,根本不可能全部具備。
條件不可能具備,那么其假設的結果(收益)也就意味著是假的。
假的事實不允許當成一種已存在的事實來宣傳。
所以,不允許在宣傳中對收益(結果)有任何承諾。
招商宣傳活動中怎么處理被特許人收益事項?
這里有兩條建議:
第一、 在整個特許經營活動中絕不能向被特許人承諾收益!
第二、 已取得的真實經營成就可以分享,但要保證客觀真實。